中共太阳成集团tyc122cc委员会关于印发
《太阳成集团tyc122cc校级文明单位创建暂行办法》
的通知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现将《太阳成集团tyc122cc校级文明单位创建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太阳成集团tyc122cc委员会
2009年9月4日
太阳成集团tyc122cc校级文明单位创建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努力提高基层单位和师生员工的文明水平,树立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的精神风貌和道德风尚,根据《河南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校级文明单位,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提高师生员工的整体素质出发,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教书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坚持重在建设的原则,坚持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整体规划、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搞形式主义。
第三条 校属所有处级单位均为校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对象。
第四条 校级文明单位是全校三个文明建设取得显著成绩,被全校师生员工认同,经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考核、审定,由校党委和校行政命名的先进单位荣誉称号。
第五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活动由学校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学校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宣传部。校属各单位领导要把组织师生员工积极创建文明单位活动作为本单位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议事日程,努力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第六条 各级领导要把组织师生员工开展各种形式的自建和共建文明单位活动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政绩、干部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七条 太阳成集团tyc122cc校级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联系实际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理论学习、业务提高计划,坚持政治理论学习、组织生活、工会活动制度,做到活动有计划、有组织、有记录、有总结,结合实际,不走过场。
(二)领导重视,组织健全,并定期研究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切实发挥作用。
(三)领导班子团结务实,勇于改革创新,廉洁自律,作风民主正派,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望。班子民主测评不合格票低于30%,班子成员中没有受过处分。
(四)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无违纪案件,无治安案件,无刑事案件,无重大责任事故、人身伤亡和重大经济损失等问题,无计划外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目标的各项任务完成的好。
(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争先创优和各种学习、竞赛、义务劳动、文体等活动,在活动中成绩突出或得到主办部门的表扬、好评。
(六)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对外宣传,为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做出贡献。没有因本部门工作失误影响学校整体荣誉或造成负面新闻报道现象的发生。
(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高质量完成本部门全年工作任务,工作成绩突出。
(八)有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和总结,有专门档案资料,且规范齐全,有专人保管。
(九)取得厅级以上各种荣誉或对我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突出贡献,可作为重点加分项目。由基层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校文明办组织认定。
(十)工作环境好。本单位管理区域内卫生状况良好,环境清新高雅,窗明几净,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 除基本条件外,教学单位创建文明单位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党建工作规范,基层组织健全,重视党员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认真落实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会议效果好,有规范的会议记录。
(三)重视以师德建设为重点的职业道德建设,体现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风严谨,严把备课、授课、考试等各个教学环节质量关,整体教学质量高。定期检查督促教学工作,认真执行学校各项教学管理制度,一年中无教学事故。
(四)学校、职能部门和本部门的各类文件和有关教学、科研、党务、学生管理等档案材料齐全、规范,按时归档。
(五)充分发挥教代会、工会、共青团在民主参与、民主管理中的职能作用。
(六)具有相对稳定、结构合理、水平较高的教师队伍,在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改革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绩;学科专业建设、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有规划、有措施、有保证,并取得较好效果;努力承担纵、横向科研课题,按合同完成任务,科研成果水平高,为学校创牌子。
(七)加强校风、学风建设。重视思想政治辅导员理论和业务水平的提高。辅导员能深入学生,了解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引导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提高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措施到位;加强学生的基础文明教育,贯彻大学生健康标准;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成绩较突出;与学校签订的学生管理目标责任书的各项任务完成好。
(八)有振奋人心、符合实际的宣传标语、口号;网站内容及时更新。
第九条 除基本条件外,机关、科研、教辅、后勤各部门创建文明单位还需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服务意识,深入基层,反映群众呼声,为基层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广大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热情、周到、高效的服务。没有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问题而受到师生投诉的现象。
(二)积极承担本部门工作职责,工作中不推诿、不扯皮,说实话,办实事。
(三)开拓创新意识强,积极与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对口单位建立密切的联系,为学校发展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四)部门工作人员纪律严明,清正廉洁,不以权谋私。在检查、抽查中,部门成员无违规、违纪现象。
(五)礼貌待人、热情服务、衣着整齐、文明办公;不迟到,不早退,遵守劳动纪律。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审和命名
第十条 文明单位每两年命名一次。
第十一条 校级文明单位每逢命名年的12月前由各单位进行申报,经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评议、审定,由校党委和校行政命名。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命名程序:申报单位在组织自查、自评的基础上,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向学校递交申请报告,经学校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检查验收合格,报校党委和校行政批准后命名。文明单位命名的比例不超过单位数的10%。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如分解、合并,要重新考核命名。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与管理
第十四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表彰和奖励由学校党委、行政联合开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文明单位牌匾,并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其中院(系)为5000元/年,其他为4000元/年,一半用于发奖金,一半用于创建活动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校级文明单位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